招生咨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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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职业学院,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巩固职业教育发展基础,完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确保2013年职业教育规模、质量、结构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做好山东省2013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包括五年一贯制和三二连读)及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保证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和初中毕业生数量,优化教育结构,稳定招生规模,促进就业创业,实现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确保本地区范围内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各地要在认真做好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的同时,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青年、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招生范围,引导他们接受职业教育。
        二、依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招生来源计划
        招生院校要依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院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招生计划,依据各市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填报分市生源计划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下达到各市,由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招生计划4月25日之前通过院校专用招生录取邮箱下发各招生院校(邮箱地址沿用2012年地址)。5月3日前,招生院校要将分市生源计划按规定格式,通过招生录取邮箱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登录网址:mail.bdchina.com,邮箱地址:zzz001@sdzk.cn);逾期未上报分市生源计划的院校,生源计划将全部列为该院校驻市(省内院校);未列生源计划的市原则上不允许在该市招生。分市生源计划一经上报将不予更改。招生院校要按上述时间安排及时登录邮箱查阅有关招生文件及信息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由市招生考试机构依据规定向社会公布;跨市招生的市属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由生源市招生考试机构一并向社会公布。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院校必须根据省教育厅核准公布的招生专业和下达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应如实向社会公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招生来源计划。
        三、实行分级管理,严格遵守招生录取规程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继续实行省、市分级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可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实行注册入学。
        中等职业学校可通过自主招生的方式招收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高中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及退转军人),按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学制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按生源所在市制定的招生办法及程序执行。实行注册入学的学校,凭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到生源市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通过自主招生的方式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校,凭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到生源市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的,考生可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考试,学校凭初中毕业证书或高中毕业证书及同等学力证明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录取。不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其生源所在市制定的招生办法及程序执行。
    各市及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教职成〔2006〕3号)要求,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接受职业教育,并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年度招生统计范围。
        跨省联合合作办学的招生学校必须经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双方签署书面协议,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招生学校要向省教育厅报送跨省招生计划数,由省教育厅批准上报教育部,教育部统一下达后,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负责组织生源和招生录取工作。未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对象为参加我省各市当年初中学业水平(或升学)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组建电子档案及志愿填报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录取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
        四、组建招生录取平台,统筹管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着眼建设服务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服务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设适应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和成长的招生考试制度,市级教育部门要根据《意见》及《通知》精神加快建立统一招生录取平台,统筹管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将符合设置标准的包含技工学校在内的各类中等教育学校招生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并逐步推行平行录取,为初中毕业生创建统一、公平、透明、可自由选择的升学环境。为了规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便于教育招生管理机构数据信息上下接轨,便于初中考生兼报高中、高职、职校以及分批次填报志愿及录取工作等,避免招生管理工作出现漏洞,凡是参加中考并填报中职、高职志愿的考生,各市招生考试部门必须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信息标准组建考生电子档案,组织招生录取。当前仍由非招生部门组织中考的市(县、区),其考生基本信息及成绩库应及时完整备份给各市(县、区)招生部门。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初中毕业学生升学信息资源共享。招生录取审核备案仍按原渠道办理。
        五、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职业教育招生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和免学费政策;宣传职业教育在技能人才培养和终身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宣传职业教育在促进就业创业及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出的重要作用;宣传典型经验、成功做法及成效,使社会、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特点和办法,营造有利于扩大职业院校招生规模,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六、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职业学校进行招生资格审查并公示,调控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的招生规模,严禁办学条件不合格的学校招生。要加强对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肃招生纪律。要进一步规范招生机构和招生行为,严禁违规招生,严打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欺诈行为。任何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各初中学校不得限制和强迫学生选报志愿,不得扣押学生录取通知书;不得通过向招生院校推荐生源收取费用;各招生学校不得进行不实招生宣传和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对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偿招生、非法办学、乱收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七、加强领导,确保今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目标管理机制,把职业教育发展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各市、各校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招生工作,确保完成今年下达的招生任务。要加强招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奖惩力度,对招生干部进行严格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招生干部要忠于职守,严于律已,带头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违纪事件,要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坚决退回,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
       1、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信息标准
       2、2013年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省属中职招生来源计划分市统计表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4月3日
    上一条 关于做好山东省2013年初中起点高等师范 下一条 关于公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及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