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制度
    青岛第二卫校学生学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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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培养市场需要的高素质的卫生劳动者,激发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对在校学生的学习作如下规定:
        一、成绩考核
        1、在校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分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由学生科负责。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2、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全部实行教考分离,由试题库命题,单人单桌进行。
        3、考试成绩的评定,考试课和考查课均采用百分制记分法。考试课(每学期分期中、期末两次进行):
        (1)(期中成绩×30%+期末成绩×70%)×90%+(作业成绩+实验成绩)×10% 或 (2)(期中成绩×30%+期末成绩×70%)×85%+作业成绩×5%+操作成绩×10%
        考查课(每学期末进行一次):
        期末成绩×90%+(作业成绩+实验成绩)×10%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以书面形式报经教务科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给予补考的机会,取消一切评优的资格,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5、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二、考试资格
        平时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相应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且该课程无补考资格。
        1、平时作业有20%以上未按时完成;
        2、课堂缺课学时达到相应课程总学时的20%以上;
        3、扰乱课堂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3次以上(含3次)。
        三、升级与留级
        1、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但不及格课程随下一级学生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2、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4~5门以上(含四门)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计。
        3、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80分以上水平的成绩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科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4、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籍管理规定,收取一年的培养费。
        四、休学与复学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学习、实习时间)者。
        2、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以一次为限。
        3、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五、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1)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六门以上(含六门)不及格者;
        (2)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3)其他情况(见《学籍管理规定》)。
        六、毕业
        1、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毕业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毕业时,毕业考试不及格及历次考试不及格者(补考)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七、奖学金
        学校每学年发放一次奖学金。奖学金的发放办法是按本学年考试课和考查课全部成绩累计(有一门课不及格者不参评),按同年级同专业人数的2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发放。
        以上未尽事宜以山东省教委颁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上一条 关于进一步强化教学常规的办法 到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