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制度
    青岛第二卫校学生学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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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培养市场需要的高素质的卫生劳动者,激发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对在校学生的学习作如下规定:
    一、成绩考核
    1、在校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分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由学生科负责。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2、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全部实行教考分离,由试题库命题,单人单桌进行。
    3、学生综合成绩评定结果(共计100分)
       形成性评价成绩(30分)+终结性评价成绩(70分),共计100分,计入学生成绩登记册
       形成性评价主要内容:
    ⑴、 课堂表现方面(15分)
    ①学生对老师的尊敬态度(4分); 
    ②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态度和出勤情况(5分);
    ③学生在课堂上回答问题及课堂练习的完成情况(6分);
    ⑵、书面作业及实验报告完成情况(15分)
    ①学生书面作业的完成情况(有实验学科10分,没有试验学科15分);           
    ②学生的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的完成情况(有实验学科5分,没有试验学科0分)
    ⑶学生终结性评价主要内容(共计70分)
    ①考查课以期末考试为准,共计70分;
    ②考试课按照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的成绩为准,共计70分(期中考试占30%,期末考试占70%)。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以书面形式报经教务科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给予补考的机会,取消一切评优的资格,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5、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二、考试资格
    平时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相应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且该课程无补考资格。
    1、平时作业有20%以上未按时完成;
    2、课堂缺课学时达到相应课程总学时的20%以上;
    3、扰乱课堂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3次以上(含3次)。
    三、升级与留级
    1、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但不及格课程随下一级学生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2、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4~5门(含四门)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⑴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⑵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计。
    3、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80分以上水平的成绩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科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4、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籍管理规定,收取一年的培养费。
    四、休学与复学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⑴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⑵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学习、实习时间)者。
    2、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以一次为限。
    3、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五、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⑴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六门以上(含六门)不及格者;
    ⑵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⑶其他情况(见《学籍管理规定》)。
    六、毕业
    1、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毕业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毕业时,毕业考试不及格及历次考试不及格者(补考)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七、奖学金
    学校每学年发放一次奖学金。奖学金的发放办法是按本学年考试课和考查课全部成绩累计(有一门课不及格者不参评),按同年级同专业人数的2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发放。
    以上未尽事宜以山东省教委颁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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