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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度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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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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