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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第二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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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四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八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九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一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科室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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